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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、到底是谁病了?

前日,成都商报记者获悉,双流宝马肇事撞死高三学生一案尘埃落定:宝马司机陈建当晚饮酒后持超期的驾驶证驾驶宝马车,将高三男生撞死,并找人顶包。事发后,陈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,双流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,判处陈建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;顶包者游天红犯包庇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(四川新闻网)

看到这个判决,不知道各位有什么感觉。但给我的感觉是咱们法律怎么这么儿戏,咱们的判决怎么这么随意呢?到底是谁有病?

先来看看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: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那么来看看陈某的犯罪情节--持超期驾照,饮酒,撞死一人,找人顶包。这一系列的行为,主观恶性非同一般!

先看法条第一款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就这一条,陈某的刑期就至少是拘役。但陈某的行为并不是这一项犯法。十几亿的眼睛在这里看着呢。却很出乎意料,竟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。真是“法外施恩”呀!然而,顶包者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这个到是很合适,但顶包者心里会不会很不平呢?真正的肇事者可以在监狱外面吃香的喝辣的,自己却要吃牢饭6个月了。

再看第二款,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找人顶包,算不算是逃逸呢?何为逃逸?学者们普遍关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:

一是实际发生了交通事故,出现了相应的社会危害后果;

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需要承担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所规定的义务。基本内容是: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,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,抢救伤者和财产,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,听候处理;

三是为逃避责任而实施相应的行为。但在具体表述上又有所不同。如认为逃逸“是指不依法报警、保护现场、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”;逃逸是“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,为逃避法律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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